此新聞事件,涉及一個大家很陌生,但實務上又常遇到的問題,那就是地籍圖重測,兹就此重點說明如下:
一、依土地法第46-1條至46-3條、地籍測量實施規測等相關規定,所為之地籍圖重測,乃因舊日據時代所遺留之副圖,破損、伸縮嚴重,已無法使用,有必要依當時之測量技術水準及相關規範,辦理地籍圖重測。
二、又依前開規定,辦理地籍圖重測,須由土地所有權人等法定有權者,指界及埋設界標,並在各地號土地之地籍調查表蓋章或簽名,作為辦理地籍測量之依據。
三、而且依釋字第374號解釋,地籍圖重測初無增減人民私權之效力(因係依據雙方所指界者,辦理地籍測量,如有指界不一致者,則由界址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如有界址糾紛,只能循司法解釋(即提起確認界址之訴)。
四、另外,如土地所有權人等法定有權者,未到埸指界或未理設界標,依土地法第46-2條之規定逕行施測,對於未指界或未理設界標者,並非有利 。
五、故地籍圖重測,對於一般地主而言,最重要的是反而是「記得一定要去指界及理設界標」,而且「不能指界為參照舊圖(不是一般人理解的舊界址及面積都不會改變,而是當上下或左右都指硬界時,其間之實際土地長寬或面積如有不足,則依比例調整)」。
六、另外,
(一)買賣土地之前,一定去管轄地政事務所申請土地複丈中的鑑界,瞭解買賣土地之實際位置及四週界址。
至於對於鑑界結果不服,則可申請再鑑界,如仍不服,只能提起確認界址之訴。
(二)地籍圖重測及鑑界,更細節之規定,請參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土地法第46-1條至第46-3條執行要點等相關規定。
(三)「地籍圖重測」與「土地複丈之鑑界與再鑑界」,基本上是不一樣,兩者間,最後可能均要提起「確認界址之訴」,但法律依據、實施方式及法律效果均有差異,千萬不要混淆,如果弄錯,恐將敗訴或不利於自已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