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2074號民事判決 裁判要旨】
按分管契約,係共有人全體就共有物之使用、收益或管理方法所訂定之契約,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分管契約之意思。又裁判分割共有物,屬形成判決,故於判決確定時即生分割效力,共有關係原則上消滅,惟如係命變價分割者,係賦予各共有人變賣共有物,分配價金之權利,共有人得自行變賣或以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故共有人之共有關係應於共有物變賣,由第三人取得所有權後始歸消滅。據此,法院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者,無論所採行分割方法為何,均有使原分管契約發生終止之效力。僅分割方法採行變價分割時,因於該判決確定時,不當然發生共有物變賣之效果,共有物之所有權主體尚未發生變動,共有人間之共有關係應延至變賣完成時消滅而已。而分管契約既經判決分割共有物確定而消滅,共有物之用益及管理回復原來之關係,除非經共有人協議(明示或默示)或依民法第820 條第1 項規定為決定,共有人不得任意占有使用共有物之特定部分。
【裁判日期】2018年11月29日
【裁判法官】高孟焄 袁靜文 彭昭芬 陳玉完 蘇芹英
資料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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