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謝為自大陸來台的老兵,當初隨國民政府來台後沒想到一待就是半個世紀。而老謝來台後結婚並生有一子,且在大陸還有一個兒子,在與朋友閒聊當中聽說屆時大陸繼承人對於老謝的遺產也有繼承權,其繼承權有無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應如何繼承在台人民之遺產】
所謂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的人民。而有部分繼承人為大陸地區人民,有關於繼承在台灣地區人民的遺產,應受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人民條例﹞的限制。台灣地區人民係從繼承開始時,即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依據兩岸人民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應於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逾期則視為「拋棄」其繼承權。而大陸地區人民繼承本條例施行前已由主管機關處理,且在台灣地區無繼承人的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遺產者,前項繼承表示的期間為四年。而繼承在本條例施行前開始者,有關為繼承表示期間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算。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在台人民遺產之限制】
依據兩岸人民條例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不得在台灣地區取得或設定不動產物權,亦不得承租土地法第十七條所列各款的土地,是以台灣地區人民遺產中如有不動產,大陸地區的繼承人是不得直接繼承的。復依兩岸人民條例六十七條的規定,被繼承人在台灣地區的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台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台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台灣地區後順序的繼承人;台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而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而遺囑人以其在台灣地區的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亦不得逾新台幣二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