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後解除買賣契約,返還給付物之移轉應申報土地增值稅。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增值稅,並於繳納稅款後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返還移轉登記。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土地買賣雙方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買方須將土地所有權返還與賣方,此時土地所有權之移轉,除符合法令規定減免或不課徵等條件外,仍應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類此案件於申報土地增值稅時,應提供雙方協議書、法院判決書或和解、調解筆錄等證明文件附案辦理。
如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請利用該局服務電話,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資料來源: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https://tytax.tycg.gov.tw/home.jsp?id=2&parentpath=0,1&mcustomize=multimessage_view.jsp&dataserno=202102230035&aplistdn=ou=hotnews,ou=chinese,ou=ap_root,o=tycg,c=tw&toolsflag=Y&language=chine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