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
中華民國110年4月6日
經加字第11004601440號
修正「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名稱並修正
為「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
附修正「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
部長 王美花
科技產業園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年三月二十八日施行。
加工出口區更新計畫建築物拆遷停工損失補償辦法第一條、第十二條總說明及對照表(第32頁∼第33頁)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60/ch04/type1/gov31/num6/images/AA.pdf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