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令
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台財關字第1101006236號
一、進口後須依據需求再進行加工為各種不同產品之未加工玻璃塊,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規定,應歸列稅則號別第7001.00.00號。
二、本令發布前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有本令適用。
部長 蘇建榮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7044/ch04/type2/gov30/num5/Eg.pdf
附:
「海關進口稅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50051
資料來源: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