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881號
茲增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四條之二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增訂第四條之二條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公布
第四條之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七十三條、第九百八十條、第九百八十一條、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自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之民法第九百九十條、第一千零七十七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施行前結婚,修正施行後未滿十八歲者,於滿十八歲前仍適用修正施行前之規定。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