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
農授金字第1105084018A號
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農業發展基金貸款作業規範第十八點修正規定
十八、貸款經辦機構除其他貸款辦法或要點另有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貸款用途及經營狀況查驗:
(一)貸放後六個月內,應確實查驗相關資金用途是否符合核定之貸款用途並作成書面紀錄。
(二)前款查驗後於貸款存續期間,應視借款人還款情形,再辦理查驗,確實查驗借款人是否實際經營及有無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情事並作成書面紀錄。但下列貸款,於貸款存續期間內,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查驗:
1、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小地主大專業農貸款、農業節能減碳貸款、青年從農創業貸款、休閒農場貸款及農民組織及農企業產銷經營及研發創新貸款。
2、輔導農糧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菇類栽培場、提升畜禽產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畜禽舍或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改善或新建室內養殖設施,以設置屋頂型綠能設施之貸款。
3、輔導漁業經營貸款用途為新建室內養殖設施,其屋頂構造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備)材質之貸款。
借款人未依貸款用途運用、未實際經營或經營狀況違反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貸款經辦機構應督促限期改正,無法改正或未依限改正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
借款人申貸時有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情事,於核貸後發現者,應收回其貸款,貸款經辦機構已請領本貸款之利息差額補貼應繳還農委會。於貸款存續期間,經主管機關依豬隻死亡保險強制投保及保險費補助辦法處分停止給予豬隻飼養相關之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期間內,不予利息差額補貼。
貸款之查驗人員不得由該貸款招攬人員擔任。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