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 公告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衛部保字第1100000034號
主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費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一、一般保險費費率為百分之五點一七。二、補充保險費費率為百分之二點一一。
部長 陳時中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