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令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華總一義字第10900003921號
茲修正公益勸募條例第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衛生福利部部長 陳時中
公益勸募條例修正第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公布
第 四 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資料來源:行政院、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