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 令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華總一義字第10800141681號
茲刪除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蔡英文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社會秩序維護法刪除第二十一條條文;並修正第二十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公布
第二十條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十日內完納。被處罰人依其經濟狀況不能即時完納者,得准許其於三個月內分期完納。但遲誤一期不繳納者,以遲誤當期之到期日為餘額之完納期限。
第二十一條(刪除)
資料來源: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