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輔養字第1080091714號
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十四點
主任委員 馮世寬
國軍退除役官兵全部供給制安置就養作業規定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十四、榮服處或榮家對於就養案件,應於六十日內處理完成,處理期間有通知當事人限期補正資料者,得扣除限期補正之日數。對就養案件所為之准、駁或停止處分,均應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送達,並副知有關機關。
處分書之送達,應製作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三);送達證書寄回後應附卷存查。
資料來源: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