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
農輔字第1080023484A號
訂定「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作業要點」
主任委員 陳吉仲
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作業要點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農業產業發展與國際農業交流,履行雙邊國際協議內容,並建立實習農場審核及管理機制,確保實習農場實習品質,保障外國人實習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外國人,指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以外不具中華民國國籍者,並應符合雙邊國際協議內容規定之條件。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成為辦理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之實習農場:
(一)依法登記之農業生產合作社、合作農場、農場、種苗場或畜牧場。
(二)依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完成登記之農業產銷班。
(三)本會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輔導之大專業農。
(四)取得陸上魚塭養殖登記證之經營或作業場所。
(五)本會輔導有案之青年農民。
(六)其他經本會專案核准者。
四、符合前點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習計畫書向本會申請成為辦理外國人來臺農業技術實習之實習農場。
前項實習計畫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符合前點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二)實習目標、實習地點、實習項目與內容、申請實習生人數、實習津貼、指導方式、實習起迄期間、預期成效及實習安全注意事項等相關資料。
本會受理第一項申請後,必要時,得邀集本會所屬相關單位、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農會就下列內容辦理實地審查:
(一)實習農場經營現狀。
(二)實習場域之軟硬體設備。
(三)實習生住宿環境。
(四)實習場域之環境安全及衛生條件。
五、申請案有文件不齊全或其他得補正之情形者,本會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者,本會得不予受理。
申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應予書面駁回:
(一)未符合第三點實習農場資格規定。
(二)實習計畫書內容未符合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或實習項目與內容及實習安全注意事項等顯不合理。
(三)實習計畫書內容未符合雙邊國際協議內容。
(四)經本會依第十點第三項廢止核定之實習農場,二年內再次申請。
六、申請案經審查通過後,由本會核定為實習農場,並由雙邊國家進行媒合作業,媒合完成後,本會應核發實習許可函,由擬赴我國實習之外國人持向我國駐外館處申請辦理簽證。
七、實習農場執行實習計畫書,應辦理及遵守事項如下:
(一)實習農場應具教學指導熱忱,依實習計畫書內容指導實習生學習該產業專業知識技術及經營管理實務。
(二)實習農場應協助實習生確實依實習計畫書完成實習項目,不得轉介實習生至其他實習農場,及不得運用實習生從事與實習內容不符之工作。
(三)實習農場應協助實習生以書面紀錄每日實習起迄時間。
(四)實習農場應依雙邊國際協議內容給付實習生生活津貼,並負擔實習生在我國期間保險費用。
(五)實習農場應簽訂外國人實習契約,契約內容包含:實習起迄期間、實習地點、實習項目與內容、生活津貼收費方式、項目及金額、停止實習之條件、契約訂定、變更、終止及損害賠償。
(六)實習農場應督導實習生確實遵守我國相關法令。
(七)實習生有違反法令,或連續三日失去聯繫或任何因素致實習關係終止之情事,實習農場應於三日內通知本會。
(八)其他雙邊國際協議內容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七款實習生失聯通報,經本會查證屬實者,由本會通報內政部移民署,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等相關機關依規定辦理。
八、實習農場因故未能繼續完成實習計畫書,應於三個月前向本會提出申請。
本會核准前項申請後,應廢止其實習農場之核定,由本會協助實習生轉換至其他實習農場,或為實習生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
九、外國人來我國農業技術實習期間,最長為十二個月;期滿有繼續實習之需要者,實習農場得於期限屆滿前十五日內,檢具實習生成績良好及無違反相關法令之聲明,向本會申請展延,並由本會核發展延實習許可函,其合計實習期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個月。
前項實習生成績良好之文件,由本會農業改良場辦理年度考試並出具證明文件認定。
十、本會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不定期查核實習農場。實習農場及實習生應陪同查核並提供書面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查核作業項目如下:
(一)實習生每日實習起迄時間之書面紀錄。
(二)實習計畫書執行情形。
(三)其他有關實習事項。
實習農場如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事或違反核定之實習計畫書內容,或違反我國相關法令,本會得廢止實習農場之核定。
經本會依前項廢止核定之實習農場,二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並由本會協助實習生轉換至其他實習農場,或為實習生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實習生出國相關費用應由該實習農場負擔。
資料來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