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6日
環署空字第1080056146號
主旨:
訂定「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除公告事項一有關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設置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一日生效外,自即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如附表。
二、應設置空氣污染防制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如同時符合多項公告條件者,應以最高等級設置。
署長 張子敬
附表:
https://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25147/ch07/type1/gov60/num22/images/Eg01.pdf
資料來源:行政院環境保護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