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 令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經授智字第10820032031號
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並自即日生效。附修正「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第十四點
部長 沈榮津
商標爭議案件聽證作業要點第十四點修正規定
14.聽證的語言聽證以國語進行,如欲使用其他語言陳述意見者,得向本局申請翻譯人員。
資料來源: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