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09年度台上字第5320號張00等強盜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10-02-20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張00、林00、彭00因強盜殺人等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度上重更一字第4 號更審判決。檢察官及張00均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0 年2月20日,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5320號判決, 將更一審判決關於張00強盜而故意殺人部分及林00、彭00結夥三人以上強盜部分均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檢察官其他上訴駁回。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表略,詳附)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一、張00、彭00、林00(下稱張00等3人)因缺錢花用,於107年7月24日謀議誘使被害人李00、李00服用安眠藥,再以膠帶、童軍繩綑綁方式,強盜2人財物,嗣於同年月26日中午用餐時,李00、李00於住處服用林00交付安眠藥,因藥效發作意識不清,張00、彭00即合力以膠帶、繩索綑綁2人,並劫取屋內現金、戒指、手機等財物得逞,過程中張00詢問李00提款卡位置及密碼,遭李00辱罵,竟逾越結夥強盜之犯意,另萌生殺人犯意,以拉緊李00頸部繩索及摀住其嘴巴方式,致李00缺氧窒息死亡。
二、原判決就檢察官另起訴林00、彭00於上揭時地共同殺害李00部分,及張00等3人共同殺害李00未遂部分,以不能證明其等犯罪,改判林00、彭00被訴共同殺害李00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及維持第一審就張00等3人被訴共同殺害李00未遂部分不另為無罪諭知之判決。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撤銷發回(即張00強盜而故意殺人及林00、彭00結夥三人以上強盜〈含2人被訴共同殺害李00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依原判決認定,就張00等3人為強盜財物,事先取得安眠藥、購買童軍繩,作為犯罪使用之預備行為,與所認相關強盜而故意殺人、結夥三人以上強盜犯行間,應如何論斷,未為適法說明。
(二)、原判決認定林00、彭00共同施以強暴、藥劑致使李00、李00不能抗拒,而劫取屋內現金、戒指、手機等財物得逞,惟理由就強盜李00部分是否成立犯罪未置一詞,因攸關林00、彭00所犯罪名、罪數之判斷及量刑輕重之審酌,有理由矛盾、不備之違法;原判決認定張00於107年7月26日16時6分許彭00離開案發房屋後不久即單獨起意著手殺害李00之行為,就強盜殺害李00之時間,與所引據張00之自白、林00等不同時間之供證不符,已有證據上理由矛盾之違法。而張00之自白是否屬實,攸關林00、彭00所辯是否可採,原判決未詳予調查釐清,逕採為林00、彭00有利之認定,同非適法。
(三)、原判決未詳酌張00自白殺害李00手段,與同案被告彭00、消防隊員謝進芳所述李00遭綑綁情形及現場照片顯示被害人遇害情形、現場跡證等節未盡相符,逕認張00自白與事實相符,已屬理由矛盾;而張00等3人既合力以上開手段控制李00,對於李00死亡之結果有無預見?是否違背其本意?張00等3人究係成立強盜殺人共犯或其他罪名,仍有未明;又李00是否確因張00第2次以上揭方式致死乙節,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報告內容未盡周詳,因事涉專業,自有再詳加調查必要,原判決遽依張00之自白認定事實,有證據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疏。
(四)、上述違背法令,影響於事實之確定,本院無可據以為裁判,應認張00強盜而故意殺人及林00、彭00結夥三人以上強盜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至於林00、彭00被訴共同殺害李00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併予發回。
二、駁回(張00等3人被訴殺人未遂)部分
檢察官就張00等3人被訴共同殺害李00未遂部分提起第三審上訴,應受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特別規定之限制,惟所提上訴之理由並未指出原判決適用之法令如何抵觸憲法,有何具體違背司法院解釋、判例之違背法令等事由,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第1項所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此部分上訴,應予駁回。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雄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鄧振球
法官 宋松璟
法官 汪梅芬
附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76272-fdad0-1.html
110.02.20最高法院審理109年度台上字第5320號張宥和等強盜殺人等罪案件新聞稿(110-刑03)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376272-fdad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