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翁00案涉及檢調人員部分法務部提出行政調查報告
有關行政院交辦本部就「監察院調查石00乙案,認在翁00所涉相關案件中,尚有其他司法人員涉入,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廉政倫理規範及其他職務規範之虞」查明其他司法人員涉入情形,本部就所屬檢調人員部分業已完成行政調查,說明如下:
一、本部之立場與態度
司法為國家社會公平正義最後一道防線,司法人員職責重大,人民對於司法人員的操守風紀要求,向來也是以最高的道德標準看待,更期待司法人員必須公正透明、勤慎清廉,才能贏得信賴。因此,法務部對於本案之調查,特別以最嚴正態度,會同臺灣高等檢察署及調查局展開行政調查,澈底查明,給人民交代!
二、調查標準
(一)依據是否與翁00案件相關及監察院調查意見註8「以現有資料出現次數未達5次以上,並非頻繁,故而隱匿」之記載,釐清本案調查重點與訂定參考標準。
(二)本案調查重點與參考標準如下:
與承辦翁00案件有關者。
購買翁00公司股票者。
接受翁00宴請5次以上者。
接受翁00餽贈襯衫5次以上者。
三、調查對象
經檢閱臺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案件扣押資料共3箱98卷,參考上開標準進行清查,合計具檢察官身分者共11人(在職4人,未在職7人),具調查局所屬人員身分者共9人(在職2人,未在職7人),總計20名檢調人員,分別進行查察、訪談以釐清責任。
四、調查情形
(一)案件部分,與翁00相關案件共計四案
1.00公司財務副總吳00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
本案繫屬00地檢署前後及偵辦期間,承辦檢察官曲00及該署檢察長方00皆曾與翁00有所接觸,並於事後承購翁00所屬公司之股票,案件偵辦之公正性恐遭外界質疑。
2.諸00偽造定存單案
本案繫屬00地檢署前後及偵辦期間,雖發交調查之檢察官與承辦檢察官及該署檢察長皆未曾與翁00有所接觸,惟本案係00地檢署發交予00市調查處調查,而該處承辦之機動組主任秦00涉有與翁00往來密切等不當接觸,加以羅00係時任00地檢署之主任檢察官,有無藉勢影響案件之偵辦,恐遭外界質疑。
3.00公司內線交易案
本案經00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後為不起訴處分,承辦檢察官雖未曾與翁00有任何飲宴或接觸,惟00地檢署有關該案之偵查案卷,因已逾保存期限,業已依法銷燬,無從檢視,致外界仍有所質疑。
4.00炒股案
本案承辦之00地檢署檢察官及上訴後蒞庭之00高分檢署檢察官,均未曾與翁00有任何飲宴或接觸。惟本案00高分院101年度重金上更(一)字第32號判決結果係「原判決撤銷,處翁00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與前次同院原判決結果「處有期徒刑8年」,兩者刑度落差甚大,二審蒞庭之00高分檢署檢察官卻未提起上訴,恐致外界有所猜疑。
(二)檢調人員部分:
受調查人員行為態樣一覽表(當時具(主任)檢察官、檢察長身分者)→表略見附
受調查人員行為態樣一覽表(當時係調查人員)→表略見附
五、調查結論
(一)案件部分:「重啟司法調查」
上開4案,或與翁00或其公司相關,或與部分遭調查之檢調人員有關,為釐清外界質疑,並以最高標準處理,故均將移由檢察機關重新調查,以昭公信。
至諸慶恩個人遭判決有罪部分,亦將主動移請檢察機關研處可否提起非常上訴或聲請再審,尋求司法救濟,以維其名譽及撫慰家屬。
(二)檢調人員部分:
依與翁00案件有關、與案件無關但與翁員往來頻繁、與案件無關但購買翁員公司股票、與案件無關且未購買翁00公司股票之其餘接受調查人員等情形,分別「移由檢察機關調查」、「司法懲戒」、「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包括移由檢察機關分案調查者3人;移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者1人;移由原任職機關查處,依職務監督程序辦理或行政議處者16人,分述如下:
1.與翁00案件有關:
曲00、方00、秦00,均移由檢察機關分案調查。
該3人因均與翁00案件相關,且都與翁員有程序外之接觸,一為承辦檢察官,一為受理案件地檢署之檢察長,一為案件調查之機動組主任,故均移由檢察機關分案調查,釐清相關刑事及行政責任。
2.與案件無關,但與翁00往來頻繁:
羅00,移送監察院審查,進行司法懲戒。其雖查無與上開4案相關,惟其接受翁00邀宴、不當往來頻繁,行為確實不當,且已引發外界不當聯想,損害司法人員信譽,情節非輕,核有司法懲戒之必要,故移送監察院審查。
3.與案件無關,但購買翁00公司股票:
凌00、王00、宋00、王00、吳00、劉00,進行「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該6人雖均查無與案件相關,惟皆有購買翁00公司股票,行為實有可議,惟相關事實仍待查明,故移由原任職機關查處,其中行為時具檢察長身分之凌00、王002人,依職務監督程序辦理;至宋00、王00、吳00、劉004人,由調查局考績會行政議處;若查處情節重大,再移送監察院審查。
4.與案件無關,且未購買翁00公司股票之其餘接受調查人員:
陳00、周00、黃00、蘇00、潘00、楊00、柯00、張00、王00、楊00:「職務監督」或「行政議處」。該10人經查均與案件無關,且未購買翁00公司股票,至收受襯衫似係本於公務社交(例如有人係因翁00當時協助矯正及更保業務,雖已婉謝翁員仍寄送襯衫,礙於情面而收受)之情,惟基於外界對司法人員嚴謹人際關係之要求,亦均將移由其等所屬或上級機關首長進行職務監督(檢察人員部分)或由調查局考績會行政議處(調查人員部分),並由機關再次提醒同仁謹慎人際交往,及將本案列入廉政倫理教材加強宣導防範。
六、檢討策進
(ㄧ)對於前述司法人員,將責由相關政風單位主動繼續清查並設立檢舉窗口,就其等於任職期間所承辦案件或業務,有無涉及其他不法等事證,提供民眾檢舉,本部將依法交由權責機關或單位深入徹查嚴辦,絕不寬貸。
(二)檢討現有規範,以最高標準、更嚴謹之方向修訂。
(三)持續執行品操疑慮人員動態蒐證,主動蒐集違反品操事證,加強風險控管。
(四)落實司法人員評鑑制度,以嚴格評鑑提升司法人員的自我要求。
附表等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03670/post
新聞稿.pdf
資料來源:法務部(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03670/po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