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林玉如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08-12-30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林玉如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本院判決摘要:
一、林玉如、潘明利、連正勝、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下稱林玉如等6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更審判決,林玉如等6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林玉如等6人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最高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30日
發稿單位:書記廳
編號:108-刑79
最高法院審理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林玉如等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林玉如、潘明利、連正勝、蘇育民、曾維廣、林家弘(下稱林玉如等6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更審判決,林玉如等6人提起第三審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林玉如等6人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原判決關於林玉如等6人部分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林玉如、潘明利、連正勝(下稱林玉如等3人)於95年3月至99年3月間,為屏東縣議會第16屆議員,利用職權機會及身分,由中間人蘇育民於96年度至98年度均私下指定同一特定之電腦設備廠商即曾維廣、林家弘後,再由曾維廣、林家弘接洽宗教團體或機構,確認該等團體或機構有免費取得電腦週邊設備之意願,即代為製作相關申請文件,復由蘇育民將其所取得林玉如等3人向縣政府提出採購電腦相關設備建議之簽條,利用單筆採購案金額低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時,可逕洽廠商採購,不經公開招標之管控漏洞,向屏東縣政府申請核撥補助款獲准後,將其中價款2.5成或2.3成部分以「介紹費」為名交予蘇育民,再由蘇育民與林玉如等3人按件依0.5成(或0.3成)與2成之比例朋分,而為縣議員取得該等不法利益。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林玉如等3人主觀上對於違反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及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之規定,似為間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原判決未予詳述區分,逕為明知違背法令規定之認定,自屬遽斷;又林玉如等3人有如何違背上開辦法及作業要點中關於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未明白認定,致本院無從為適用法律當否之判斷。
二、對於10萬元以下之補助採購案,屏東縣政府在符合相關規範之情況下,即有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原判決未予審究,復未綜合全部卷證資料釐清、說明,遽認屏東縣政府對10萬元下採購補助案,均不適用政府採購法,又未於理由中詳敘說明,有何利用同一案之補助款,再予分批辦理化整為零,而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14條之規定之憑據,自有調查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三、林玉如等3人填具建議單,以提出其對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之行為,依上開辦法第5條第2項之規定似已賦與議員有依該辦法提出、執行地方建設建議事項之職務權限,則其等之行為是否非屬於行使地方制度法第36條第10款所載「依其他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之職務上行為,尚非無審酌之餘地;又上揭建議補助是否為林玉如等3人職務上行為,亦攸關林玉如等6人是否成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賂賄罪之判斷。原判決未詳為調查審酌,遽認林玉如等3人上開所為之補助建議權,非屬縣議員之法定職權,並據以論處林玉如等6人係共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罪,自有調查未盡之違法。
四、林玉如等6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00年1月18日繫屬第一審,於原審108年6月11日審判時,已逾8年,原審未予審酌其等是否應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減輕其刑,亦有未合。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世雄
法官 段景榕
法官 鄧振球
法官 汪梅芬
法官 吳進發
附表:
原審更審判決情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1425-a87ae-1.html)
108-刑79: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557號判決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1425-a87ae-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