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陸聰文、吳慧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發布日期:108-12-26
發布單位: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陸聰文、吳慧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陸聰文、吳慧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之有罪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吳慧民由其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判決駁回其2人之上訴。全案已經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文: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8年12月26日
發稿單位:書記廳
編號:108-刑76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陸聰文、吳慧民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新聞稿
壹、本院判決摘要
一、陸聰文、吳慧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重訴字第25號之有罪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吳慧民由其原審辯護人代為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6日,以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判決駁回其2人之上訴。全案已經確定。
貳、第二審判決情形
主文:上訴駁回。
(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之例,從一重論陸聰文、吳慧民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罪,各處無期徒刑,均褫奪公權終身之判決。)
參、第二審認定事實(案情)摘要
陸聰文、吳慧民與吳展維、呂信逸(合稱為「吳、呂2人」,業經另案判決確定)及綽號「忠哥」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入境臺灣之犯意聯絡,由吳慧民負責接洽人在泰國之海洛因供貨源頭「忠哥」及議定走私方式,陸e文負責尋得吳、呂2人為運毒之人。嗣吳、呂2人依吳慧民之指示,分別於民國103年8月22、23日搭機前往泰國曼谷,並以吳慧民交付之行動電話與「忠哥」聯絡,「忠哥」即將海洛因塞入吳慧民交予吳、呂2人之兩雙球鞋鞋墊內(各淨重1041.35公克、1040.80公克,純度均為89.91%),由吳、呂2人於103年8月30日各自穿著,同乘華航班機自泰國入境臺灣,而將前揭海洛因私運來臺,旋於同日23時50分入境時,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調查站人員會同財政部臺北關人員在桃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入境海關檢查室查獲。
肆、本院判決理由要旨
一、第二審判決就如何認定陸聰文、吳慧民有本件自泰國私運管制物品第一級毒品入臺之犯行,已依據卷存證據資料,詳細敘明其判斷理由,並就其2人所辯稱:吳、呂2人係為求減刑而設詞誣陷,證述內容有矛盾之處;通訊監察譯文及勘驗筆錄不足以補強吳、呂2人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云云,如何不足採信,論駁甚詳。且已敘明第一審審酌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之一切情狀,量處陸聰文、吳慧民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係屬妥適等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二、陸聰文、吳慧民之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對原審取捨證據、判斷證明力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摘。應認其2人之上訴均為無理由,俱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林立華
法官 謝靜
法官 林瑞斌
法官 李麗珠
法官 楊真明
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547號判決新聞稿
資料來源:司法院(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38324-0b1b6-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