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2013年5月底的近日又發生三起台灣漁船捕魚越界,被日本以違反剛生效的台日漁業協議漁區範圍,被日本海上保安船捕獲及課處罰款事件,讓人不禁對台日漁業談判到底對台灣漁民真的有好處嗎不禁懷疑?在台灣正面對菲律賓屠殺我漁民事件中,日本的態度究竟是為了維持自身的利益?還是因為正當執行聯合國海洋法賦予的主權權利維持其本國利益?因為如果菲律賓在台菲巴士海峽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中,菲方不得對台灣漁民執行公務,那麼相同的日本自然也不能對台日重疊海域中,以越界對進行漁撈作業的漁民進行管轄及處罰。反推這本身是從日本對於台灣漁船以越界名義,適用台日漁業協議規範的違反結果,因為考台日漁業協議的前提是擱置主權爭議不提,協議精神中日本除了對於在雙方協議開放漁區內,不得進行聯合國海洋法的主權管轄外,對於該劃定海域區域外台日雙方重疊專屬經濟海域作業的台灣漁船,在這三個案例中日本則不以這項精神規範的適用,仍然是主張其經濟海域主權管轄的。這對於台日漁業協議擱置主權爭議的共識內容來說,是否因此三個日本對台灣漁船越界捕獲案例,變成解釋上不適用主權海域管轄的部分,僅屬於限縮至協議劃設的漁區內?這顯然是會引起台日雙方相當的討論的,因為如果日本在法律上違反台日漁業協議的海域主權擱置的共識是無誤的,那麼顯然其對於這三個案例的執法就會是錯誤的,否則這就會形成菲律賓對於台灣在巴士海峽的強力護魚,在台灣擴張或廢除巴士海峽暫定執法線上,並且以聯合國海洋法國際法院在利比亞與馬爾他島劃界案例作為依據,讓台灣在擴大專屬經濟海域上更有正當理由。
對於菲律賓在巴士海峽的殺人案例在聯合國海洋法的影響中,菲律賓也會因為日本此一舉動,成為菲律賓公務船是越界殺人,那麼菲律賓政府就不只是應該正式公開道歉而已了。顯然日本政府在此一聯合國海洋法的國際環境複雜適用下,是不是應該雪上加霜,讓台菲要進行漁業談判成為更困難棘手的事,這顯然是日本一個英明的主事者所應認真考慮的事了。也就是說在漁業談判進行中的海域,發生是否侵犯海域主權管轄事件時,其在爭議處理決定的標準應該是,首先會不會反而在同時間內成為侵犯他國,在聯合國海洋法上正當利益的案例?第二是台日雙方漁業協議的海域主權管轄範圍,到底如何解決爭端機制的建立標準為何?所以今日不管是菲律賓對台灣漁船殺人案單純處理,或後續進行台菲巴士海峽專屬經濟海域漁業談判,菲律賓如果在聯合國海洋法的仲裁中或雙方海域劃界協議中,喪失了該海域的行政管轄權,那麼反推也是在重疊海域中,任何一方可能都沒有合法的海域主權管轄權,那麼日本在今日處理的三個案例,就可能成為聯合國海洋法上歷史的錯誤,這當然是日本要更慎重考慮的一件事。
基本上聯合國海洋法對於專屬經濟海域的爭端處理,規定是以中線劃界及和平處理為最大原則,而單方面在雙方重疊經濟海域處罰他方漁船,而不進行和平談判甚至主張佔有更大部分的專屬經濟海域,基本上都與聯合國海洋法的主張是不相符合的,只是聯合國對於此一爭端通常都是放任的,除非雙方同意提起國際法院仲裁並劃界,否則通常很難有一個確定的結果的,這也是日本為什麼一直不肯與台灣談判海域劃界的原因。而談判中如果對於劃界中的海域可以實施實質管轄權時,那麼在菲律賓公務船越界對台灣漁船的殺人案件,當然也就成為台灣可以正當主張菲律賓應該正式道歉的原因了,日本當然也會考慮其主張的聯合國海洋法的實質管轄權部分,是不是可以成為聯合國海洋法法律的一部分,否則這對台菲與台日重疊經濟海域的協議談判,顯然都會成為聯合國海洋法執法上最困難的一面了,而台灣當然在最大利益下主張這合法的聯合國海洋法的主權權利,才不會又形成對菲賓及日本二面皆輸的局面,然後又引起全民的憤慨,尤其是大陸對於台灣主權的喪失又認為理所當然的話,那才是大失民心的大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