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田論法律(二)
十六世紀法國政府的官職是可以買賣的,蒙田就把他在波爾多最高法院推事的官職賣掉了。為什麼呢?因為在近代的初期,新興的君主專制民族國家迫切的需要錢,國家出現了很多前所未有的開銷。這並不是說,古代是非常腐敗的,在當時的人看來,所有古代的價值都在動搖,古老世界的圓滿秩序正在坍陷;在今天的我們看來,新的近代歐洲即將在中古的廢墟上出現,光芒四射的人物將在煥然一新的舞台上登場,不過當時的人並看不出這一點來。
事實上,蒙田的苦惱反映出了那個時代人們的普遍憂慮:變亂的時代令人無所適從,以前運作順暢的法律,現在問題百出。面對此一狀況,蒙田以為法律應該要有彈性:
然而,偶然性總是凌駕於我們的原則之上,會向我們指出迫切要做的事,因此,法律就要網開一面。(蒙田散文集Ⅰ,論習慣及不要輕易改變一種根深蒂固的習俗,P.136)
但是偶然性本身是沒有善惡的,混亂的狀態對好人和壞人一視同仁的充滿機會。所謂成功,端看誰能撇除其他條件的考量,去利用這個機會。如此一說,似乎越無所謂原則的人,成功的可能性越大,沒錯。法律對沒有原則的偶然性不斷讓步的結果,首先會造成不公平的競爭,法律不但不能保障守法者的權利,反而讓守法者看起來像傻瓜,既然如此,那以後還有誰要遵從法律?所以法律的讓步,會進而破壞法律本身的存在,會使法律的身價貶值,法律會從人類行為的指導者,變成人類生活中的笑話,最後變成類似空氣的存在,無論違反或是遵從,對觸法的社會成員都全無意義可言。
在法律向偶然性讓步與否的考量之外,還有法律力有未逮的所在。當社會開始變動之時,有的地方,新的事物並非舊的法律所能適用。而且新的事物帶來新的利益,對於這些人,蒙田的印象看來相當負面,他將之稱為「改革者」。對付全無原則的人,他建議成立專業隊伍、手段不受到「合法」考量的束縛。
當我們抵制強行而入的改革,不讓它發展壯大時,那種以克制和合法手段對付那些恣行無忌、無法無天、未達目的不擇手段的改革者的作法,是一種危險的屈從與軟弱。「相信背信棄義者,無異於引狼入室。」一個運轉正常的國家,其通常的法規不可能防止這些意外,他們首先需要一支由執法人員組成的隊伍,還需要絕對的遵守與服從,合法的手段是一種冷靜、呆板而受束縛的作法,面對卑鄙而瘋狂的作法,會無可奈何。(蒙田散文集Ⅰ,論習慣及不要輕易改變一種根深蒂固的習俗,P.136)
這個說法其實很有意思,對今天為止,所謂「白領犯罪」,就是指高層政經決策階層人士,利用現行法律的漏洞獲取暴利,但是公權力無法可管,無罪可判。此類行為帶來的利益極為可觀,在道德上,又沒有明顯傷害他人,所以對聰明人來說,這條發財的捷徑始終充滿了誘惑力。但在破壞經濟秩序的層面來說,此類行為的後果可能比殺一個人還嚴重,但是罪刑都不重,出來還是一條好漢。(所以蒙田對創新者的評價之一是:「卑鄙」)
這個問題在倫理學上倒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政府要如何偵察、防制白領犯罪呢?通常的作法是,警政當局成立「防止經濟犯罪」的專屬單位,監控經濟活動。你看,大體的構想,跟十六世紀時蒙田的想法一樣。
在面對變局的處理上,我們並不比蒙田聰明。事實上,我們發現在面對變動的世界時,類似的問題會重複出現,如果善於吸收前人的教訓,我們是有可能更聰明的去處理自己的生命。 這也是歷史之所以存在的理由。
作者簡介 |
李元皓
文化大學大陸研究所畢業
清華大學中文系博士班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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