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一)勞基法五十條明文規定: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
(二)經查,勞委會 88.1.18 台(88)勞動三字第○○○二四六號函釋: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規定,勞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女工如『於產前四週請產假亦屬適當』,如『勞資雙方協商決定,妊娠期間女性員工得於產前分次請產假,亦無不可』。另現行法令並無產前檢查假之規定,勞工如需產前檢查,可以請特別休假或以事、病假方式處理。
二、本會八十年二月七日台(80)勞動一字第三二三號函有關產假應一次連續請足之函釋
併予停止適用。
(三)惟,該妊娠女工仍須按規定完成請假手續。
蓋因,『勞工請假規則』第十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 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 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勞工若有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之情事時,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俗稱『開除』)。
但是務必注意勞基法第12條第二項有規定『30日內』的『法定除斥期間』,過去我都是用『存證信函』來幫我的當事人處理。
其中有一件被開除的張姓勞工後來還去告我的當事人解雇無效,但是該張姓勞工後來敗訴。
不過,得饒人處且饒人,不見得每一件都要『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