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災勞工保護法通過後的醒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是職業災害勞工發起推動立法的法案,經過七年努力終於完成立法,十月三十一日公佈,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起施行。在台灣每一個工作天就有五名勞工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近二十名終身殘廢。對每年三萬多名職災勞工來說,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施行後,一旦事故發生將不再任由雇主宰割,勞工權益可以有效保障。
茲就部分重要條文分析如下: 第七條規定,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所以職災補償仍以勞基法的無過失責任為原則,但有關賠償的部分如依民法損害賠償是以「過失責任」為原則,且受害人要證明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所造成之損害才能夠成立,但由本條可知職業災害賠償的部分舉證責任落在雇主,而不是勞工。此一規定打破「原告舉證制」,未來職業災害官司雇主須負舉證責任,可說真正保障到弱勢的勞工了!
第八條規定,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可向勞保局申領的補助有五年的生活津貼、殘廢生活津貼、訓練補助津貼、器具補助及家屬也可以請領必要之補助等等。 該法也打破雇主決定制,明定職災工人得自請資遣或退休,主動權一半在職災工人手上,第二十四條訂有明文。另外第二十七條亦規定,職災勞工經醫療終止後,對於繼續留廠工作的勞工,雇主須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輔助設施。
第三十一條規定,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再承攬者,亦同。 改進原勞基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複承攬的限制及以其「事業」招人承攬的限縮範圍,用詞更為簡潔有力且適合社會需求。
第三十二條規定,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災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災勞工聲請假執行或保全時,法院得減免其供擔保之金額。此一規定使勞工可免去訴訟費及減免擔保金之籌措有助於先行假執行雇主之資產以確保職災勞工之權益。所以,未來有職災糾紛時,勞工不用擔心雇主會說「不然你就去告」,對勞工確實是一大保障。
此外, 依第六條規定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對未加入勞工保險的勞工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勞工應該特別注意,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此法屬於公布後指定日期施行即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工殤日,期望未來職災勞工及其家屬能夠受到更完善的保障,雇主亦應落實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及做好一切的防範措施,萬一職災發生,一定要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予以補償,畢竟人才是公司最大的資產阿!
作者簡介 |
中華工商研究院 副教授
東海大學、文化大學講師
和諧國際法律事務所法務長
行政院勞委會勞工教育師資
雙北市勞動事務學院講師
雙北市勞資爭議調解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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