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大法官釋字第603號隱私權保護看法
大法官釋字第603號有關隱私權釋憲解釋,也就是說再一次宣示國家基於隱私得列為國家機密,其洩漏者並得提出國家賠償,其原已公開而以隱私權改列為國家機密於法並不可,至於是否得據以阻卻違法?因為法律沒有排除隱私權保護之利益,又不屬於政府得公開資訊時,其刑事責任處罰自有未怠之處,惟仍不得據以擴張權利以保護隱私為理由,作為控告他人針對已未行使歐盟GDPR之隱私遺忘權,對該他人事後一年內刪除資訊主張,而認定侵害隱私權及名譽權之正當法律程序未備事宜之法律主張權利保護不當之處。
其以通訊監察而非檢察官偵查作為者,其洩漏自不得以事後查證該隱私為刑事犯罪唯一證據,或令得而據以主張證據違法或阻卻違法,或甚令得規避可能的國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