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是即時違法的告知是公務員法律義務?還是處罰的國家機密的競合,且用洩密罪嚇阻公務員告知義務,及鼓勵承辦人員貪領這樣的檢舉或破案獎金的可能甚至是構陷陷害(這情節法律不處罰的)的違法時,公務員只能選擇國家機密而不是告知及預防嗎?那刑法老師教的預防的教化刑為主要作為,法務部要自行更改罵這些刑法教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