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政府已公布統計資料作為著作權之限制看法
政府提供統計資訊而不是自己的分析報告,是在公務員著作權移轉契約中,本身發布後就失去著作權法保障的無著作權的公務研究,而不是委外的僱傭關係取得的完全著作權,在部分先發表無著作權的政府公衛統計數據後,是不能再以作為著作權合理使用1/2在是否具備著作權的爭議,而直接認定第一作者是否有取得著作權權利資格,這是在著作權構成內容上完全不同的二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