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總統的有利人事措施可以出任黨主席嗎?
(1)總統(府)任命薦任以上升遷職務,只要是總統主管或監督人事甄審委員會或是考績會,就不能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其他有利人事措施」,除了政務官、政務人員或機要秘書(人員)與非升遷職務職缺外,所有主管只要列入升遷職務序列表,均不得由總統任意自行任用(命),而是必須依據法定程序依據法令規範的資績考核通過委員會審查通過任命。
(2)總統是不得使用黨主席雙重身份,作為推薦名義實質推薦黨員作為屬官的個人資績或其他程序加分程序,因為自2001年(民國90年)利益衝突迴避法頒布實施後,對於在職務上的其他有利人事措施,及公務員任用法資格要件是避免及禁止任用私人的意旨。
(3)黨職、政務人員或政務官併公職退休金年資,在主管或監督職務上或機要人員運用上,是不得為自己有利害關係的有利人事措施的,所以不僅上述人員甚至在屆退人員是不得酬庸高階退休金,縱然其任用(命)不屬於升遷職務(政務官不包括),然實務上仍然視加薪為升遷職務內容上也是禁止的,故總統、行政院長或部會首長均不宜為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