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自住買賣視同贈與課免稅看法
(1)附條件贈與在未成年購屋期間的200萬元每年免稅贈與額保留,是否至成年的契約在600萬元額度內,追溯保留意思的自動生效免稅或事後偽造文書法律效力問題。
(2)以支付價款證明作為課免稅依據,是二稅合一所得稅以「交易」為課稅稅率決定依據,不是與認定的較有利贈與(契約)稅10-20%範圍內的適用競合。
(3)抵押權的物權登記無因性,與買賣價金證明的交互利用,是民法契約給付義務規定,課稅要有拒絕給付證明後,才能推定為贈與稅標的,而不是在沒有催告給付法律依據,或是代執行之法律賦予權力下逕自為之的看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