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比特幣發展的幾個看法
(1)比特幣在無條件基本收入只要有一半以上人口適用時,就代表比特幣是不適宜是投資標的物的。(2)比特幣以集資方式後再以投資所得換換比特幣值倍數,是屬於金融投資商品管理範圍,所以並不是資本所得而是權利所得,且投資損失計算在無法以比特幣值,在上市股票之股市價格的只能以權利所得計算投資損失等同處理所得稅投資損失計列問題。(3)比特幣無法成為正式貨幣的匯率衡平操作,因為其計算基礎是基於投資所得,否則將會因為無法控制而帶動過度通膨,以及使用匯率通膨的巨大財經壓力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