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續、固定與長期」認定為兼職看法
(1)智慧財產權著作與投稿公共評論是不同立足點的觀點問題,因為智慧財產權不能說是公共政策的利益衝突已現實發生的利益衝突。
(2)「持續、固定與長期」指的是構成僱傭契約或事實的勞動契約關係的兼職關係的違反,沒有在包括2018年新制的勞健保勞退等費用的依法繳納下,是無法逕予認定為勞動契約的僱傭關係,對「持續、固定與長期」法律關係的不利法律責任的。
(3)政府對公務員智慧財產權移轉契約書,其內容是針對政府施政或研議中的智慧財產權,但是其內容不包括不採納為政府智慧財產權的個人權利的合法開放與自由,從解釋意旨上沒有法律特別限制規定下,光是用沒有法律特別規定限制智慧財產權自由權利憲法保障的「違反兼職」,而以行政命令,限制公務員個人智慧財產權創作自由或限制是合理合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