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對陸資股份超過規定處理看法
陸資違規買大同股 罰罰罰 | 聯合新聞網:https://udn.com/news/story/7238/3600191…
(1)臺灣是以(國際法)法律規定作出股權限制,以避免執業股東作出違反臺灣法律與經濟秩序行為。
(2)陸資選擇退出的在雙向的股轉債的公司違約金,是屬於民法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的無效約定,還是因為外資合理投資風險的自由市場經濟的陸資投資損失,就跟中國對很多外國抵制而撤資的嚴重損失一樣,而不會因為濫權的違約金而嚴重損害臺灣股東利益。
(3)因為私募、金融投資與公司自有資金,在與公開募股比例限制,才能享有特別股或雙向債轉股的權利,故超過政府規定或投資核准比例時,自然不能主張具有比一般股優先或特別利益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