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續犯與概括一罪在單一犯罪看法
(1)單一犯意是依據慣例常態反覆為之即可構成接續犯或概括一罪。
(2)接續犯指的是同一罪數,概括一罪則是指牽連犯罪。
(3)在罪數論有以主觀犯意認定罪數,而不是以客觀構成罪數來論述,所以在概括一罪是吸收犯關係,始可以論以單一犯罪處罰,而不是數罪併罰的理論基礎。其構成:
【1】基於連續反應行為。
【2】無其他外力協助的其他另起犯意,或犯意停止後的另外行為。
【3】法律競合從一重是否廣義適用?
《1》一罪一罰是排除法律競合與客觀數罪併罰的,但是主觀上是否排除罪數論的「合併一犯意一處罰」,是主觀故意犯罪問題,不包括推定主觀犯意或過失犯的適用。
《2》推定故意或過失是否適用法律競合處罰,是吸收犯罪外牽連犯基礎,對於牽連犯同一犯意下的階段違法事實,在單一犯罪論述下同理不應在牽連法刑法總則定義規定廢除下,繼續適用不同犯罪甚至一罪一罰的適用處罰的法律依據基礎的。
《3》連續犯廢除後數罪併立時,其法律競合是狹義指的構成不同犯意與犯罪,還是同一犯罪的加重量刑審酌要件,或是需要其他法條明文特別處罰規定是不無疑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