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囑非祖產繼承,法律效力可以以孝道(勉強說法理或道德)法律位階不同而排除嗎?
(2)繼承財產可以(變相)在直系血親外繼承嗎?
(3)繼承與贈與區別在贈與歸扣權2年內行使,其前提與附帶條件是(父母)繼承人還生存,身故當然可以以贈與(扶養義務)因無效歸扣(自然道德義務成為法律規範義務甚為不當)。
(4)「孝道」政府已經說不是政府義務,當然更沒有在扶養的法律及道德義務外。以法律規範的必要性或合憲性。
(5)家族會議不能決定遺囑分配,也不能決定繼承人身份,當然更不能以「孝道」作為分配繼承財產的法令依據。
(6)現行民法父母不是繼承子女財產的主體,所以民法法律規範上只能遺囑保留「遺贈扶養費」,而不是「反而以孝道繼承為理由直接違背政府法令」,這是合法遵守法令執行遺囑外,在諷刺侮辱「孝道繼承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