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捐or健康權》
這樣的法律制度要如何不叫人們精神分裂?又要馬兒跑,又要馬兒不吃草。或者更貼切一點說,是陽奉陰違的兩面政策。我們的國民健康局乃至相關政策法令一直在宣導『吸菸是不利於身體健康』這樣的概念,許多醫學相關報導也告訴我們尼古丁及煙焦油對呼吸器官及心血管疾病的危害。正因為吸菸有這種種不利人體的壞處,國家也才立了個《菸害防制法》,「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該法第1條定有明文)表面上看起來多麼地為民設想呢!然而,我們來看一看「菸害防制法」的規定吧:
「菸品應徵健康福利捐,其金額如下:一、紙菸:每千支新臺幣一千元。 二、菸絲: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三、雪茄: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四、其他菸品:每公斤新臺幣一千元。前項健康福利捐金額,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應每二年邀集財政、經濟、公共衛生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依下列因素評估一次:一、可歸因於吸菸之疾病,其罹病率、死亡率及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二、菸品消費量及吸菸率。三、菸品稅捐占平均菸品零售價之比率。四、國民所得及物價指數。五、其他影響菸品價格及菸害防制之相關因素。第一項金額,經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依前項規定評估結果,認有調高必要時,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並送立法院審查通過。菸品健康福利捐應用於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之輔導與照顧;其分配及運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及財政部訂定,並送立法院審查。前項所稱醫療資源缺乏地區及經濟困難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菸品健康福利捐由菸酒稅稽徵機關於徵收菸酒稅時代徵之;其繳納義務人、免徵、退還、稽徵及罰則,依菸酒稅法之規定辦理。」菸害防制法第4條定有明文。
立法開宗明義第1條就宣示本法係為了〝維護國民健康〞而制定,若此命題為真,為了全體國民的健康,最好的方法應該就是禁止菸品的提供與販賣,就像堂而皇之的毒品防制一樣。然而,從上開菸害防制法第4條的規定可以明顯看到,販賣菸品要徵健康福利捐,而這筆〝捐〞是政府為了國民健康維護必須定期聘請專家學者來做種種研究,並且也幫助以下善行:全民健康保險之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之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之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換言之,買菸賣菸吸菸都是做好事,買菸賣菸吸菸都是做功德,買菸賣菸吸菸都是為了公益之事、幫助弱勢,促進公益…。
既然如此,既然買菸賣菸吸菸都是做公益之事,則以下這些明文規定就理當沒有存在的必要了:「菸品、品牌名稱及菸品容器加註之文字及標示,不得使用淡菸、低焦油或其他可能致人誤認吸菸無害健康或危害輕微之文字及標示。菸品容器最大外表正反面積明顯位置處,應以中文標示吸菸有害健康之警示圖文與戒菸相關資訊;其標示面積不得小於該面積百分之三十五。」、「菸品製造及輸入業者應申報下列資料:一、菸品成分、添加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二、菸品排放物及其相關毒性資料。」、「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一、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為宣傳。二、以採訪、報導介紹菸品或假借他人名義之方式為宣傳。三、以折扣方式銷售菸品或以其他物品作為銷售菸品之贈品或獎品。四、以菸品作為銷售物品、活動之贈品或獎品。五、以菸品與其他物品包裹一起銷售。六、以單支、散裝或包裝之方式分發或兜售。七、利用與菸品品牌名稱或商標相同或近似之商品為宣傳。八、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方式為宣傳。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式。」、「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或販賣菸品形狀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任何物品。」菸害防制法第6條、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2、13、14條明文。你既承認菸品毒害人體健康嚴重性的存在,又告訴人們捧菸的場是做好事一椿,並且立法公告週知,身為必須守法的百姓,究竟該如何遵從?
這跟公益彩券的政策很像,我們的刑法有賭博罪章的規定,「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法第269條第1項定有明文。然後,政府自己開始委託發行公益彩券後,買彩券賣彩券都是做好事、做公益之事、幫助弱勢之事,但另一方面又告訴人民賭博犯罪。
二手菸及吸菸對人體的危害已獲得全球化的證實,而2005 年董氏基金會促成我國政府通過批准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簡稱FCTC),從人民健康權法益維護的觀點而言,就是肯定〝菸品對人體不好〞這個命題。既然如此,就不該再誤導民眾,課徵菸品健康福利捐等於幫助社會福利相關弱勢公益議題,這只會弔詭地成為買菸賣菸吸菸者的另一個繼續的堂而皇之的藉口。因為〝做功德〞在台灣社會已蔚為信仰風潮的主流。
當然,從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觀之,吸菸買菸是個人的自由權,賣菸是個人的工作權,然而,從菸品有侵害人體健康的立場而言,沒有吸菸習慣的人難道被迫必須忍受這樣的二手菸傷害嗎?沒有吸菸習慣的人也有憲法所賦予的健康權吧,況且新鮮空氣的特質與毒品或酒類極為不同,人可以有自由意志自主地選擇不沾染毒品或不去飲用酒類,卻無法用鼻子過濾二手菸,人在呼吸這件事上沒有選不選擇的自由,只能被迫繼續呼吸。若你拒絕呼吸,就是選擇死亡。這是個再清楚不過的道理,沒有吸菸習慣者在這件事的立場相對於吸菸習慣者是不自由且不平等的,因為很明顯的,吸菸者握有吸菸及不吸菸兩種權力,而沒有吸菸習慣者只有隱忍或者死亡兩種無奈。
《菸害防制法》當然也有其功能,至少現在在大部分的室內公共場所,無吸菸習慣者可以免於隱忍與死亡兩種無奈,雖然從沒有見過政府的稽查人員在定期稽查,但至少民眾可以依法檢舉,只是成效有限;惟,戶外的二手菸卻仍然是被許可的,這件事的根本性仍舊存在,因為空氣連成一片,你無法切斷它,好讓無吸菸習慣者可以輕易帶走自己需要的部分,這件事的不公平性仍舊存在戶外這個開放式的大空間。
政府既然同意二手菸害的事實,又為了〝維護國民健康〞立了「菸害防制法」,那麼是否可以在安靜的立法之外,多做一點什麼,好讓吸菸習慣者真的可以為自己的健康權、也為他人的健康權著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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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學歷:理學士、法學士、政治所研究生
現職:社會觀察者、推理小說作者、現代詩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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