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報導,外界質疑農舍、農地及預售屋的移轉,不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內,對健全房屋市場、打房的效果可能不彰。
問題是,為了健全房屋市場,使打房的效果彰顯,也不得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蓋「比例原則(註一),為憲法上的法律原則,凡限制人民基本權,均應符合之(註二)。平等原則,亦同(註三)。而課奢侈稅,乃剝奪人民財產權,自是限制人民基本權,當有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適用」之故也。另奢侈稅,即為租稅之一種,其也不能違反「租稅公平原則」(註四)。
換言之,農舍、農地及預售屋的移轉,不在奢侈稅的課稅範圍內,其合理差別之待遇,苟符合「平等原則」及「租稅公平原則」,也難謂其,有何不可。
就此,財政部係回應「依據農發條例規定,農舍、農地移轉,也要做農用,不課土增稅,故也不課奢侈稅。而買賣預售屋要課徵財產交易所得稅,國稅局每天都在查稅、處理中,不是免稅」,苟從「就不動產課奢侈稅之原因,乃因現行法規,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計算係以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為計算基礎,而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現值,與市價相差甚遠,以至於非因所有人投入勞力及資本『所漲價者』,無法全部『漲價歸公』,實現『租稅公平』之故也」之立法目的及理由來看,將農舍、農地移轉,排除在「奢侈稅」之範圍外,似乎,反而較符平等原則「不等者,不等之」之精神。
至於買賣預售屋之債權,即已依所得稅法課徵「權利交易所得稅」,當不得再課徵「奢侈稅」,以符「租稅公平原則」,避免「一隻牛剝兩層皮」之質疑。
【註解】
註一:其內容顯見於行政程序法第7條:「行政行為,應依下列原則為之︰一、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三、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之規定。
註二:憲法第23條參照。
註三:憲法第7條參照。而有無違反「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在平等原則方面,則端視「差別特遇有無合理理由」及「其正當理由,與目的之達成有無合理關聯」而定(釋字第635號、第624號、第618號、第614號解釋參照);至於比例原則,則審查其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之三子原則而定,即審查其是否違反適當性原則(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侵害最小原則(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以及狹義比例原則(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註四: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各該法律規定之內容且應符合租稅公平原則(釋字第607號解釋參照;另相關解釋,請參釋字第496號、第318號、第248號、第218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