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採選擇性招標:
一、經常性採購。
二、投標文件審查,須費時長久始能完成者。
三、廠商準備投標需高額費用者。
四、廠商資格條件複雜者。
五、研究發展事項。
【相關函示】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6月24日(88)工程企字第8807542號函
略述:
貴院檢送八十九年度八九○一案藥品、衛材聯合招標投標須知、共同供應契約及招標品項列標原則等相關資料一案,請本於權責自行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核處。至來函說明二、三所詢問題,復如說明,關於規定投標之藥品須為業經各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乙節,該審查機制如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八條第三項「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之規定,則屬妥適。 關於擬採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乙節,建議改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情形報請上級機關核准,以免無法達到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三項「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之規定。如依前項建議辦理,每一品項藥品、衛材可分項決標,各項提出資格文件供審查之廠商及實際審查後之投標廠商家數,均不受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關於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之限制。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8月14日(88)工程企字第8813208號函
略述:
關於 貴局函詢政府採購法相關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委託資訊服務,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一款,以符合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九款及﹁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限制性招標者,適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之規定。惟如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辦理者,若有辦理評審需要,評審作業得予以簡化,無須適用上開準則之規定。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辦理委託地籍圖數位化建檔招標作業,得依本法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規定採選擇性招標。其有統一辦理資格審查之需要者,得依本法第四十條委託 貴局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其後續作業程序,詳如本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來函說明二所詢辦理方式及程序,未完全考量本法前揭規定,不宜採行。
【註】:依本會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九五○號令修正公布之「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本函說明二所述「第二條第一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條第二款或第三款」修正為「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9月6日(88)工程企字第8812574號函
略述:
有關 貴局辦理勞、農保給付案件審核,委請各專業醫師不定期協助審查診斷書之續聘事宜,其政府採購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前揭審核事項,個別專業醫師之一年審查費用,若未達公告金額,可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若達公告金額,應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擇適當招標方式辦理,並得採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最有利標或複數決標方式決標。倘因相關法令修改,致申請審查件數暴增,而有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者,得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註】:依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O九一OOO二五六一O號令修正公布之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符合該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88年10月30日(88)工程企字第8817173號函
略述:
貴部外離島委商運務洽固定航線船舶運送業者採限制性招標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來函所述固定航線證明,為廠商資格條件,與辦理採購案是否得採限制性招標,無必然關係。來函所述運務,如係日常運務,無租船運送之可能,擬委託船舶運送業者運送,而特定港口僅有一家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者,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得採限制性招標。如特定港口有二家以上廠商持有固定航線證明,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建議採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辦理。
【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本函說明三「報經上級機關核准」應予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