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裁判從構成要件的涵攝來看,媒體報導先從事件的可議性來看。法官涵攝要從事情的發生的始末邏輯來判斷,媒體報導則是見縫插針再想辦法聯結找理由解說。真相如果不是從裁判的邏輯演繹而來,而是憑著模糊不清的事實來取捨,就跟媒體只能先從聳動的重點報導一樣。
媒體報導事情的可議性如果只從民眾的喜好來看,那就失去報導的精神在發掘真相的意義。法官的判決如果順從與論,就是用高道德的角度來作成最低道德的判決。媒體的報導如果完全順從民意,那麼就不會有公正客觀的報導。法官作成判決的條件是當事人都不能有異議的時候,媒體報導的目的則是要讓當事人都不能有異議。法官判決在擺脫法院的影響,媒體報導在擺脫社會環境的影響。法官作成的是全面性的判決,媒體報導的則是有所取捨片斷性的資料。法官作成的判決是針對個人的反社會性的價值判斷,媒體報導則是針對事件的反社會性的價值判斷。
法官作成的判決不能有個人的觀感,媒體報導則多加入個人喜好的觀感。法官判決內容的修辭對法院(界)交代,媒體報導的修辭對閱報的民眾交代。法院判決的資料被報導才有大眾性,媒體本身的報導資料則是大眾性的。法官對判決的結果無法理會與論的反應,媒體對報導資料後則可以產生回應效果。法官判決的資料是永久的,媒體報導的資料是一時的。法官作成判決不能受別人影響,媒體報導資料則受他人影響。法官的判決對象不服可以上訴,媒體報導的對象對報導事實不服則不能上訴。
法官判決講的是個人責任問題,媒體報導講的是個人道德問題。法院的判決對個人的道德判斷是接受社會的最低標準,媒體報導對個人的道德判斷則是引導社會的另一種評價。法官的道德自律是外在強制性的,媒體的道德自律則是媒體內部的約束力。法院的判決最終的目的在解決糾紛,媒體報導的目的在把糾紛的內容社會化。法院的判決具有強制力,媒體報導則僅有道德上的約束力。法院的判決可以拘束當事人的外在行為,媒體報導則可以拘束當事人的內部行為。
法官判決可以創造法律,媒體報導可以創造與論。法院判決不用跟著潮流,媒體與論永遠追逐潮流。法官判決主觀性較強,不會隨著人的意志改變;媒體報導客觀性較強,則會隨著人的意志改變。法院判決必須是具體實在的,媒體報導則可以誇張宣染。法院判決具備包容性,媒體報導評論則不具備包容性。法院判決受限於題材內容本身範圍,媒體報導則不受題材內容限制。法官判決可以具有妥協性,媒體報導則較少具有妥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