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知識的輕蔑、信口開河,那是傲慢及褻瀆,即使有政治學博士學位
制憲的時機:根據Elkins等人,在1789-2005年間,世界上有過200多個國家、總共制訂935部憲法;從1990年代以來,已經有將近120部新憲(見下圖:十八世紀以來的制憲)。Elster觀察到,現代的制憲運動已經有七波:(一)十八世紀末的美洲國家、法國、及波蘭;(二)1848年革命風潮後的日耳曼、及義大利超過15個邦,先後有革命、及反革命憲法;(三)一次大戰後波蘭復國、捷克建國、及德國戰敗;(四)同盟國在二次大戰後指導戰敗的日本、德國、及義大利制憲;(五)在1940-50年代,英國、及法國殖民地的獨立建國;(六)在1970年代,葡萄牙、希臘、及西班牙民主化的新憲;以及(七)東、中歐共產國家民主化後制訂新憲。
Elster發現,除了美國的1787憲法與法國及波蘭1791憲法、及南歐國家在1970年代的新憲(希臘1975憲法、葡萄牙1976憲法、及西班牙1978憲法)看不出有先後影響的關係,其他的制憲運動明顯有群聚效應、或是連鎖反應:前者是指有共同的原因,譬如歐洲國家在兩次大戰後、及第三世界國家的去殖民;後者又分為示範效果 、及信念的提升 。
制憲的時機不外革命、君主國改制共和國、國家肇建、政權轉移 、及國家經歷危機之後。根據Elster,制訂憲法的時機通常是在國家面對重大挑戰之際,包括社會經濟危機(美國1787憲法、法國1791憲法)、革命(法國1830憲章、法國及德國的1848憲法)、政權垮台(1970年代中的南歐、1990年代初的東歐)、擔心政府垮台(波蘭1791憲法、法國1958憲法)、戰敗(德國在兩次大戰後、日本及義大利在二次大戰後)、戰後重建(法國1946憲法)、復國或建國(波蘭及捷克在一次大戰)、及殖民地解放獨立(美國、及二次大戰後的諸多第三世界國家)。
Lerner指出,不管是新的國家出現、還是既有的國家經歷重大政治變革,沒有制訂新憲是不可思議的。在革命之後,人民作為主權擁有者有權取消原本的契約關係,制憲意味著擺脫舊有體制的束縛、透過新憲來重新建構自己;在開國之後,新憲除了有國家建構的功能 ,也就是國家機器的打造、人民權力的保障,同時也是對於世人的自我宣示,這是一個嶄新的民族國家,因此,制憲又有民族塑造的意義,而新憲象徵著這個國家的主權。
然而,在拉丁美洲國家(1978-94)、及東歐國家(1989-95)的民主化,有三分之一並未重訂新憲;相對地,即使是民主國家,如果現有的憲法功能不彰,在老百姓的壓力下,政治人物便有制憲的誘因,譬如法國面對阿爾及利亞危機,1958年憲法是用來取代政府失能的1946年憲法;有時候,在政治版圖巨變之後,主政者可能無法透過國會修憲、或出於黨派利益考量立意著手巨幅制度改造,就必須找理由從事制憲,譬如阿根廷總統裴隆在1949年制憲取代1853年憲法,其實是為了鞏固權力,而俄羅斯總統葉爾欽在1993年透過公投通過新憲,也是藉口憲政危機擴增權力。
全文「憲法制訂與憲政改革的探討」見 http://faculty.ndhu.edu.tw/~cfs…/journal-articles/20190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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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
施正鋒教授
學歷:美國The Ohio State University政治學系博士、美國Iowa State University政治學系碩士、台灣大學農業經濟系學士
現職:東華大學民族事務暨發展學系教授、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暨公共政策研究所兼任教授
學術專長:政治學(國際關係、比較政治學)
文章轉載自 https://www.facebook.com/cfshih2012 http://faculty.ndhu.edu.tw/~cfshi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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