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本次引發「反送中」抗議的港府送審《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草案》。其動機係為修補2018年間在台港女命案,發生殺人犯行無從追訴審判的法律漏洞。對此,或有疑問:何以港方不順應建議,修改刑事管轄規定,讓司法機關有權審理港人於境外之犯罪,即採所謂「港人港審」?另何以港方不按照台灣方面所呼籲,直接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以解決移送嫌犯問題?
前者按香港律政司說法,「港人港審」違反所屬普通法系遵循,案件應由犯罪地管轄的「屬地原則」。追溯審理上開案件,也牴觸其《人權法案條例》第12條第(1)款,刑事罪及刑罰禁止溯及既往規定。何況境外調查取證不易,耗時費事,實際上難以付諸實施。後者依個人推測,應係考量原有《逃犯條例》,已將「中國任何其他部分」排除適用。如依《香港特區基本法》第95條,視我方為「中國其他地區司法機關」,啟動協商,有矮化主權地位之嫌,恐難為台灣當局接受。加以當前兩岸關係敏感,官方交流中斷。其中央之大陸北京政府授權對台談判,機率甚微。透過修法,港府可仿照英國受理引渡林克穎案模式,在雙方無條約下,以「專案」或「一次性」的權宜安排,完成移交殺人嫌犯,迴避台、港洽簽協議可能衍生的政治爭議。
若通過修法,國人赴港是否真如我陸委會警告,可能成為「李明哲第二」?倘純就《逃犯條例》修正後條文,與港府承諾附加的額外措施言,新法所謂「移交逃犯的特別安排」,實體方面,明定只適用於最高可判處7年以上監禁刑的37項罪行(特定罪行原則)。不包括大陸刑法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凡涉及政治、宗教、種族犯罪,均不得移交。可判處死刑案件,請求方需保證不會判決或執行死刑。且應依中、港兩地法律,同樣認定構成犯罪(雙重犯罪原則」,始可能納入移交。程序方面,移交命令雖非由立法會決議,但仍應經行政審核與司法裁判。港府也僅限受理由大陸最高人民檢察院所提出的移交請求。
上述若干措施,加上條例其他規定如酷刑不引渡、聲請辯護、上訴覆核救濟等,可謂也符合了國際慣例與《聯合國引渡示範條約》的要求。故持平而言,修法後的中、港間刑事犯移交,仍設有一定門檻與相當程度的人身安全保障機制,不必過度擔憂。惟此番「修例」,畢竟打破了原條例關於「送中」的「防火牆」。其「特別移交安排」,無長期協議作為基礎,也缺乏制度保障。是大陸會不會藉機濫用,坐實所謂「送中」等同「送終」?又港府能不能堅持司法自主權,信守兼顧維護治安與保障人權承諾?仍需視新法上路後實際運作結果而定。
無論如何,爭議既源起於我方所提遣送逃犯請求。此際倘再藉機政治操作,散播恐懼,殊非善意與負責任之舉。最令人憂心的是,不論日後香港立法會是否通過修法,蔡總統已定調前述條例「侵害主權」,並稱將「拒絕接受以修法為前提的個案移交」。從而,在「港人港審」不可行,而台、港協商談判無著下,是否會導致殺人犯被迫輕縱,被害人沉冤莫雪,讓台灣淪為港人「犯罪天堂」(原文載於2019/6/15聯合報《民意論壇》,標題經該報改為「送中侵害主權 那受害者人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