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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工作除罰化」終獲大法官加持
文 / 廖元豪教授 【台灣法律網】

大法官在十一月六日作成的釋字666號解釋,宣告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規定,牴觸憲法第七條的平等原則。本號解釋,將是我國人權發展史中,重要的里程碑。

社會秩序維護法「罰娼不罰嫖」的差別待遇,單從形式來看就不合邏輯。而在實際效果上,更對經濟弱勢女性雪上加霜。它就跟通姦罪往往處罰了女性第三者,卻讓偷腥的丈夫逍遙法外一樣,不知不覺地鞏固了男性霸權與階級偏見。花錢購買性服務的男人不罰,為了一口飯吃而出賣身體的女性卻被懲處,情何以堪?

然而,這樣既不合理又不正義的規定,十一年來卻不動如山。民間團體爭取多年,從地方到中央政府,開了無數次會議,更花了將近千萬的經費,多次委託專家研究。並依總統指示,舉行「公民會議」。雖然各界對「不罰娼」有高度共識;研究報告及公民會議,也都建議政府朝「除罰化」方向思考,但主管機關總是推託。明明警政單位顧慮的事項,在各個研究報告中都已經提出因應方法,主管機關人員仍然不願廢止此等規定。

甚至在今年六月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會議前,內政部突然宣稱有新的「委辦研究」建議要設「專區」:禁娼為原則,准許為例外。還好前行政院院長劉兆玄也看出,內政部「臨時」委辦的研究報告,根本沒有建議「設置專區」。加上過去的多份研究,結論都相當一致。於是明確裁示,應朝「不罰娼」的方向研擬政策,並且應在半年內提出替代的管理規範。當時作為人權小組成員之一的筆者,也為這個結論感到欣慰。

但即便結論如此明確,部分官員依然緊抓著「管理」的雞毛當令箭。想用嚴格限制的「專區」,把「不罰娼」的原則變成例外­—只有在嚴格限制範圍的「專區」內才可以合法從事性工作,專區外的性工作者依然要被罰。如此頑強抵抗,不惜扭曲並挖空人權小組結論的心態,著實可議。

就在這個關頭,大法官臨門一腳,斬釘截鐵地宣告此一惡法違憲。主管機關再也不能堅持「罰娼不罰嫖」。性工作者與多年攜手奮鬥的民間團體,終於在憲法維護者的加持下,取得重要戰果!

另值注意者,是大法官對於「平等」的理解。釋字666號解釋特別關切法律對弱勢群體的「不平等效果」。大法官認為,在當前社會狀況,性交易圖利之一方多為社會經濟弱勢女性,此等規定會「致其業已窘困之處境更加不利」。亦即,大法官不再拘泥於「法律上平等」,也更注意「社會地位平等」,將社會權力差異與現實處境納入考量。自此,憲法上的「平等」不再只是「等者等之」的邏輯遊戲;更是濟弱扶傾,消弭社會壓迫與階級差異的重要武器。

尤有甚者,大法官重視「實質平等」的論證,不僅封死了立法者把法律修成「娼嫖都罰」的可能性;在貧富差異日漸拉大,社會組成愈趨多元的今日台灣,更可以警示政府應對窮人、原住民族、新移民、身心障礙者、性少數等弱勢群體,付出更多的關懷,而不是當作次等公民般排斥或貶抑!人權不僅是美麗的詞彙,而是真切保障在妳我身旁生活的人。期許大法官以及政府團隊,在一向欠缺保障弱勢意識的台灣,能繼續推動本號解釋的實質平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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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現職: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副教授、台北市政府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委員

學歷: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博士(S.J.D., 2003)、美國印第安那大學布魯明頓校區法學院法學碩士(LL.M., 2001)、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班肄業(1998-)、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1995)、東吳大學法律學系法學士(1993)

經歷﹕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2003-2004)、世新大學、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兼任講師(1998-2000)、月旦法學雜誌副總編輯(1999)、行政院經建會亞太營運協調服務中心副研究員(1997-1998)

學術專長:憲法、行政法、反歧視法、移民法、美國公法

轉載自http://mypaper.pchome.com.tw/news/liaobruce/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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