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偵查階段,檢察官是偵查主體,至於其他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都只是輔助機關,任何犯罪事實與事證調查,都均交由檢察官來主導,警方所宣稱的「破案經過」,甚至於記者穿鑿附會的「獨家報導」,都不是整件犯罪的真相。
(姜智逸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