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第29條為例,何謂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何種情形屬於「暗示」?實務上不乏針對交友網站上刊登「非實質性交易」之文字,卻被「形式上」認定為「疑似」,進而解釋為「暗示」的處罰。
(劉孟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