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存證信函的副本,郵局已在上面蓋有郵戳、日期及編號,又有對方收信的回執證明,得以之作為訴訟上強而有力的證據。所謂「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有時口頭上的「千金一諾」,還不如一紙存證信函來得有效,所以應善加利用存證信函的證據力。
(劉孟錦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