肆、我國大陸政策發展之說明
一、兩蔣主政時期的大陸政策
一九一二年一月一日中華民國政府成立,一九四九年中共佔據中國大陸地區,政府播遷來臺,形成以臺灣海峽為界的兩岸分治局面。一九七九年四月四日蔣經國總統提出「三不政策」,採 ......(詳全文)
2005-01-29 01:00:00 |
參、中共對台政策發展之說明
三、陳水扁主政時期中共的對台政策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中共「中央臺灣工作辦公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就臺灣地區產生新的領導人發表聲明指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詳全文)
2005-01-27 01:00:00 |
參、中共對台政策發展之說明
一、兩蔣主政時期中共的對台政策
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政府遷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一九五四年八月二十二日,中共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發表「解放臺灣聯合宣言」,向全世界宣告:臺灣是中國的領土,中國人 ......(詳全文)
2005-01-25 01:00:00 |
貳、兩岸關係發展歷程之概述根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官方統一的看法,中華民國係創立於一九一二年,有效統治地區雖幾經變動,但仍屹立不搖。一九四九年中共佔據中國大陸地區,政府播遷來臺,形成以臺灣海峽為界的兩岸分治局面。回顧兩岸關係的發 ......(詳全文)
2005-01-23 01:00:00 |
報告撰寫日期 2004.06.11
壹、前言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舉行第十一任正副總統選舉,並由第十任正副總統陳水扁及呂秀蓮當選連任。就在五二O就職前夕,中共中央台灣工作辦公室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乃發表「五一七聲明」,[1]最主要係針對 ......(詳全文)
2005-01-21 01:00:00 |
根據監察法第一條前段規定:「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同法第二十六條亦規定,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可行使調查權,使各項職權得以順利完成。足見即便是監察院的調查權,亦不是一項獨立 ......(詳全文)
2005-01-09 01:00:00 |
監察委員在憲法本文的設計,本屬中央民意代表性質,任期為六年,自其就職之日起至屆滿憲法所定之期限為止。迨至第二次修憲,始將之修正為治權機關。第六次修憲更因應國大虛級化,其同意權的行使由原先的國民大會改為立法院,此可觀諸現行憲法 ......(詳全文)
2005-01-09 01:00:00 |
第六次修憲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監察院監察 ......(詳全文)
2005-01-03 01:00:00 |
德國有關得提起憲法訴願的前提要件,可觀諸德國聯邦憲法法院法第九十條規定:「任何人得主張,其基本權利或在基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八條、第一O一條、第一O三條、及第一O四條所規定之權利,遭受公權力侵害,而向聯邦憲 ......(詳全文)
2004-12-21 01:00:00 |
規範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常與其所適用之規範合而為一,難以區隔,故在違憲審查過程中,很難不將聲請釋憲之規範與該規範適用所表示之見解合併審查,抑或以規範違憲審查為名,實則間接兼及規範適用見解之違憲審查。此在規範違憲的情況固無問題, ......(詳全文)
2004-12-19 01:00:00 |
國會調查權乃濫觴於十七世紀的英國,當時是由眾議院的常設委員會行使,以監督政府財政收支是否合法。美國遠在英國殖民時期亦仿效英國制度行使調查權,直至聯邦政府成立後,雖然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國會此等權限,但因有殖民時期的先例,故不僅日 ......(詳全文)
2004-12-10 01:00:00 |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二一條至第二二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詳全文)
2004-11-12 01:00:00 |
有關公務人員之權利,茲概述如下: (一)財產權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定有明文。此項權利不應因其被任命為公務人員與國家發生公法上職務關係而受影響。公務人員之財產權,不論其係基於公法關係或私法關係而發生,國家 ......(詳全文)
2004-11-04 01:00:00 |
有關授權明確性原則違憲審查操作之一般性原理原則,實可大致分述如下:
(一)有關實現立法目的之核心事項應以法律規定
法律本身必須就有關實現立法目的之核心事項自行規定,不能委由行政機關以訂定次級規範方式加以替代,否則根本無法從 ......(詳全文)
2004-11-03 01:00:00 |
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文認為,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 ......(詳全文)
2004-10-03 0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