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5/7837760
壹、死刑「違憲」乎?No.2~憲法法庭定奪死刑存廢?林俊憲:應以社會共識為依據、回歸國會定奪 (請參閱同名文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1174987;本文刊於2024年3月15日)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6%B3%95%E6%B3%95%E5%BA%AD%E5%AE%9A%E5%A5%AA%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6%9E%97%E4%BF%8A%E6%86%B2-%E6%87%89%E4%BB%A5%E7%A4%BE%E6%9C%83%E5%85%B1%E8%AD%98%E7%82%BA%E4%BE%9D%E6%93%9A-%E5%9B%9E%E6%AD%B8%E5%9C%8B%E6%9C%83%E5%AE%9A%E5%A5%AA-024505211.html
根據2024年3月9日之報載 https://tw.news.yahoo.com/%E6%86%B2%E6%B3%95%E6%B3%95%E5%BA%AD%E5%AE%9A%E5%A5%AA%E6%AD%BB%E5%88%91%E5%AD%98%E5%BB%A2-%E6%9E%97%E4%BF%8A%E6%86%B2-%E6%87%89%E4%BB%A5%E7%A4%BE%E6%9C%83%E5%85%B1%E8%AD%98%E7%82%BA%E4%BE%9D%E6%93%9A-%E5%9B%9E%E6%AD%B8%E5%9C%8B%E6%9C%83%E5%AE%9A%E5%A5%AA-024505211.html, 目前關押在看守所的37名死囚均聲請釋憲,主張死刑違憲,憲法法庭並預計在4月開庭,針對死刑存廢與否進行言詞辯論。對此,民進黨立委林俊憲8日表示,死刑存廢與否應該要以社會當下的共識為主要依據,並回歸有民意代表性的國會來定奪。
以違憲形式來廢除某種刑罰,等於直接挑戰憲法存在意義,「死刑的存廢與否,應該要以社會當下的共識為主要依據,並回歸有民意代表性的國會來定奪」。
死刑存廢議題經過多年、多屆大法官討論後,訂於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後3個月內宣判。
林俊憲昨晚透過臉書發文指出,死刑恰當與否的討論,早在過去幾十年間就有過多次釋憲,而歷任大法官對於死刑的解釋,多是引用憲法第22、23條,認為是「在維護社會秩序和個人生命權間權衡」。
林俊憲質疑,由憲法判決定奪死刑存廢,是否恰當?他認為,憲法是社會最高層級的契約、死刑是公共利益和個人生命間的權衡,「以違憲形式來廢除某種刑罰,等同直接挑戰這部契約的存在意義」。他說,死刑存廢與否應該要以社會當下的共識為主要依據,並回歸有民意代表性的國會來定奪。
林俊憲提及,根據歷次民調顯示,社會均有8成左右民意反對廢死。他並以其他民主國家為例,如美、日等國保留死刑、歐洲各國廢除死刑,「代表每個社會皆有自己對死刑的觀點,並非一體適用」。
林俊憲強調,民意是流動的,憲法這部契約的簽訂者是全體國民,整體社會如何看待死刑,才是最重要的依據。他並喊話司法院應審慎處理即將到來的判決,切實反映民意。
就此,本文認為,有關「死刑是否違憲之爭議」,在死刑「違憲」乎?http://www.lawtw.com/archives/1165820 一文中提及:「
貳、……三、小結
人性尊嚴,係我國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基本理念,其具有不可侵犯性,但對隱私權、身體自由及生存權等人民基本權利與自由之限制,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參、本文結論
爰廢死聯盟宣稱「死刑違憲」,仍有值得商榷或值得探討之處,或者說「以比例原則等憲法上法律原則之要求,個別檢視科以死刑之法律條款」為宜。
至於個别大法官或憲法法院 (2024年3月9日筆者按:此乃憲法法庭之誤;以下同)「是否與死刑對決」? 為杜爭議,似有必要,但在大多數人民反對廢死之情形下,由憲法法庭處理是否恰當?或者經人民較長時間討論,達到一定程度的「廢死共識」(例如60%以上),再由行政院及立法院進行相關條款草案之研擬。」。
而今(2024年3月9日),此見解,筆者並未改變。至於4月23日之死刑辯論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563099,各方及專家證人鑑定人之見解又如何?值得期待及觀注。
貳、各政黨均須作修法準備
又根據2024年3月18日之報載 https://udn.com/news/story/123475/7837760,藍估死刑違憲機率高,預作修法準備;就此,本文認為,此種預估與「未審先判」有別,而且本次解釋之釋憲結果,倘「違憲,而且立即失效」(本文認為立即失效,雖較無可能,但也尚無法完全排除),其雖僅對本次釋憲客體所為「違憲」之判決,但「死刑」違憲影響重大(此違憲解釋如一開,則接下來必是各死刑條款之紛紛釋憲),爰倘得預估並做修法準備,是良善的。
加上,「積極具前瞻性、完整性」的立法觀念及作法,乃面對「目前及未來迅變時代」所應有的基本態度,爰也認為,民進、民眾等兩黨也須預做修法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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