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臉謎片「犯119罪」,小玉竟得「易科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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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楊春吉

本篇新聞報導內容: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0031

在好貴的餛飩!偷一盒45元代價3333倍?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78414 一文提及:「
一、動產竊盜罪
,明定於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的第1項(但須注意第3項規定,未遂犯亦罰之)。
其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為其成立要件(註一)。

二、
又加重竊盜罪與加重,則明定於刑法第321條:「(第一項)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第二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其中,第1項第1款所稱侵入住宅中的住宅,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972號、65台上字第2603號、48年台上字第1367號判例係分謂「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其所謂「住宅 」,乃指人類日常居住之場所而言,公寓亦屬之。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 」,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 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 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住宅與工廠,既經圍有圍牆分隔為二部分,則工廠係工廠,住宅係住宅,並不因該工廠與住宅相連,即可指工廠為住宅。」「竹籬在住宅之外,其效用為防閑住宅之安全設備,苟僅於夜間侵入竹籬行竊,尚未進入住宅,要難謂為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註二)。

三、加重其刑及相關規定
目前現行刑法第47條第1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47 雖明定「故意再犯」(即累犯)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惟自釋字第775號解釋公布後 https://cons.judicial.gov.tw/jcc/zh-tw/jep03/show?expno=775,為免違法,目前司法實務判決上,常見的是加重法定刑之最低刑,已經很少加重法定刑之最高刑了。
至於科刑輕重之標準及得否易科罰金,係分别從刑法第57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57、第41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41 之規定。

四、本案分析
本案新聞報導内容如為真,本案法院所認如無誤 https://tw.news.yahoo.com/%E5%81%B7-1-%E7%9B%92-45-%E5%85%83%E9%A4%9B%E9%A3%A9%E4%BB%A3%E5%83%B9-3333-%E5%80%8D%EF%BC%81%E5%88%A4%E5%88%91-5-%E6%9C%88%E5%BE%97%E6%98%93%E7%A7%91%E7%BD%B0%E9%87%91-15-%E8%90%AC-010108029.html,本案許男才因竊盜罪被判刑4月、今年3月執行完畢,沒想到竟不思悔改,9月中在集集鎮某生鮮超市偷拿1盒45元的餛飩,正要離開時巧遇警員查出身分,並進一步發現偷竊餛飩,罪加一條送辦!
投院審理後認為許男才剛完半年就再度偷竊,決定加重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15萬,代價不斐,全案仍可上訴。
就此,本文認為,從本案新聞報導內容觀之,本案許男之犯行,確係觸犯動產竊盜罪,雖非加重竊盜罪(因不符刑法第321條第1項所定各款情形之一),但因其係故意再犯(即累犯),爰本案法院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及釋字第775號解釋之意旨論處之;初看,於法,似尚無不合。
至於本案科刑及易科罰金,是否合理?因本案新聞報導內,並未提及相關詳細內容,爰只能請大家依刑法第57條、第41條等相關規定自行判斷之。」。

而本新聞報導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0031:「廿六歲百萬 YouTuber「小玉」朱玉宸,夥同助理莊炘睿利用深偽(Deepfake)技術,將政界人士、網紅、藝人的臉部特徵,移植到色情片AV女優的臉上,販售牟利,獲利一三三八萬元,包括立委高嘉瑜、高雄市議員黃捷、藝人雞排妹等一一九人受害;新北地院昨依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一一九罪,合併判小玉五年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一九八萬元,莊炘睿判三年八月、得易科罰金一三二萬元,並追徵犯罪所得一三三八萬元。可上訴。

立委高嘉瑜昨表示,變臉事件上百人受害,犯罪所得超過一千三百萬元,變臉影片可能在網路流傳,永遠無法刪除,對受害人而言是一輩子的痛,但小玉只被判刑五年多還可易科罰金,相較於有被害人律師求處十二年重刑,國外法規也有認為變臉影片手法至少應判七年,顯見目前罰則過輕,法院對小玉也判得過輕,完全無法彌補受害者的傷痛。

檢警追查,莊男前年七月從網路下載被害人照片或影片,小玉再利用「DEEPFACELAB」程式軟體,以人工智慧模擬演算及深偽技術,把被害人的臉部特徵移植到AV女優的臉上;同時成立「台灣網紅挖面」推特帳號、粉絲團及「盜臉駭客」YouTube頻道,上傳短片招攬網友付費加入為會員之後,即可瀏覽相關換臉影片。

網紅「奎丁」也慘遭小玉「換臉」成為謎片主角,她得知後自扮柯南調查並拍影片揭露,卻遭報復,她的換臉影片竟成「免費觀賞」;檢警介入追查,去年十月發動,並揪出隱身幕後的主謀小玉,查扣現金、帳戶存款,並執行拍賣小玉的賓士休旅車,共查扣九一二萬餘元。

今年三月新北地檢署認定二人對被害人施以網路性暴力及,起訴二人。

審理時二人認罪,小玉兩度致歉,但被害人不接受,黃捷親自出庭盼法官重判,其他被害者的律師請求重判十二年,至少已有廿一名被害者提出民事求償。

法官認為二人觸犯不當利用個資罪、刑法販賣影像、加重罪,從重依個資法論罪,各次犯行的被害者、犯意不同,一百一十九罪分論、併罰。

法官斥責二人由網路販賣換臉猥褻影像,破壞社會,網路有快速散播特性,偽造的不雅影像一旦上傳將難以阻止、收回,嚴重影響被害者身心和,行為實屬惡劣,但考量兩人認罪並試圖,態度尚佳,量處可易科罰金之刑。」之內容如為真。

所謂「兩人認罪並試圖和解」,或是刑法第57條第10款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57 所定「犯罪後之態度」尚佳,但本案易科罰金,是否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41 所定之情形呢?

又「個案上是否犯罪後之態度尚佳或良好」「有無再教化之可能」等爭議,確實須透過刑事案件量刑妥適法(草案)之「適質」立法通過實施,始有解決之契機。

至於本案被害人訴請侵權行為[wiki]損害賠償[/wiki],或以立委身分推動相關法令之修正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paper/1530032,乃其權利之合法行使,本文原則上均予以尊重。

[註解]
註一:竊取他人之電氣,恐構成動產竊盜罪(效力與未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84年台非字第214號判例參照)。另也須注意刑法第323條之規定。
至於動產竊盜罪與、侵占罪之區别,得分别參酌效力「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最高法院裁判」相同之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58號、33年上字第1134號、29年上字第3378號判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320&ty=J
註二:第1項第1款,除住宅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等,及第1項其他各款之定義或案例,請參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C0000001&FLNO=321&ty=J 及各法院相關裁判。




作者簡介

楊春吉
Double House共享經濟工作坊召集人、Double House買賣租賃聯盟主席(暨創辦人)、個人理財專業顧問、古月吉力工作室負責人、房產公司C.E.0、榕樹學堂執行長兼講師、故鄉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http://gs803501.pixnet.net /blog)版主、採購專業人員師資資料庫受推薦講師、社區大學講師、104講師中心講師、台灣教育網講師、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法律演講(請洽0916082728楊講師)
演講二百場以上,著作80本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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